(2015)兖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贾伟与许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伟,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贾伟。被执行人许兵。本院在执行贾伟诉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履行能力,双方自行和解,以被执行人的工资偿还债务。申请人表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立即申请执行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