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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何杨与王鸿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杨,王鸿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杨,男,汉族,1983年12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鸿诚,男,汉族,2006年5月5日出生。上诉人何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争议大,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何杨的住所地和侵权地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属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因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