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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林金山与被告苗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山,苗润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970号原告林金山,男。被告苗润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山与被告苗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金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金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金山负担。审判员  王彦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凤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