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薛万根与贾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万根,贾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法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薛万根,农民。被执行人贾永,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修民周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贾永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至今被执行人贾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贾永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账号00×××89、00×××89、62×××49)。二、划拨被执行人贾永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的银行存款11340元(账号00×××89)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收款人:修武县会计核算中心,开户行:中行修武支行,账号:25×××9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明审判员 王保平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伟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