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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席某某,女,生于1996年10月5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88年10月9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席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席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华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