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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营业部申请执行黄国成、陈福星、李梅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822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27号负责人吕某某被执行人黄国成,男,1962年1月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陈福星,男,1972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李梅,女,1970年10月7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李小四,男,1963年6月27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李秀玲,女,1965年11月24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陈红卫,男,1966年5月20日生,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执行黄国成、陈福星、李梅、李小四、李秀玲、陈红卫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黄国成、陈福星、李梅、李小四、李秀玲、陈红卫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