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占峰、张爱斌、武强与苏益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战峰,张爱斌,武强,苏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382-1号申请执行人王战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爱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武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苏益民,男,满族。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了(2015)锡执字第3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苏益民所有蒙H****汽车,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益民所有的牌照为蒙H****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朋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