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银诉被告李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银,李阳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张秀银。委托代理人:曾慧光,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剑灵,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阳辉。委托代理人:李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银诉被告李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银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银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张秀银负担。审判长 王恩宽审判员 朱纪律审判员 向晓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艺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