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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银诉被告李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银,李阳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张秀银。委托代理人:曾慧光,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剑灵,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阳辉。委托代理人:李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银诉被告李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银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银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张秀银负担。审判长  王恩宽审判员  朱纪律审判员  向晓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艺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