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执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延松与被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延松,松原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唐延松,男,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申请执行人唐延松与被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陈海瑞与被告松原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9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松原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原告陈海瑞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