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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立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翟士艳诉贾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士艳,贾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北立民保字第37号申请人翟士艳,现住绥化市。被申请人贾海,汉族,现住绥化市。本院审理申请人翟世艳与被申请人贾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翟士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翟士艳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795元,退还给申请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光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永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