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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执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强等16名职工与被执行人金鳄王服饰(丹阳)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字第3097号申请执行人马强等16名职工。被执行人金鳄王服饰(丹阳)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河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惠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强等16名职工与被执行人金鳄王服饰(丹阳)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丹劳人仲案字第A10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金鳄王服饰(丹阳)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强等16名职工工资4793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金鳄王服饰(丹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惠裕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其仍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劳人仲案字第A10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黄文辉审判员  邱国枫审判员  路忠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建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