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胡胜与陈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胜,陈怀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752号原告胡胜,男,生于1965年1月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陈怀明,男,生于1971年7月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王丽,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胜与被告陈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胜,被告陈怀明的委托代理人王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胜诉称,被告陈怀明自2013年12月起代原告销售中国人系列品牌酒。2014年10月27日,原、被告双方结算时被告欠原告货款50135元,当时被告承诺10天内付清货款。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支付原告欠款。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50135元,并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农商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被告陈怀明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其并未差欠原告货款。经审理查明,原告胡胜为古蔺国仁酒业有限公司在古蔺地区的销售代理商,2013年12月起,被告陈怀明开始在原告胡胜处购酒进行销售。2014年10月2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陈怀明欠原告胡胜酒货款50135元,结算清单载明“结算应欠国仁酒业胡胜50135元”,被告陈怀明在结算清单上签名确认。原告自认付款期限为10天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2015年1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保护。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古蔺县国仁酒业有限公司证明,计算清单二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怀明差欠原告胡胜酒货款50135元,应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原告支付该货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0135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原告主张按农商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标准过高,应予调整,本院酌定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陈怀明主张其并未差欠原告货款,且其不确定结算清单上的“陈怀明”的签名是否由其签署,因其未在指定的期间向法庭申请笔迹鉴定,亦无其他证据以推翻结算清单的内容,故对被告的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怀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胜货款50135元,并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胡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3元,由原告胡胜负担53元,被告陈怀明负担100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益附:1、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2、申请执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