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尤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尤某。被告周某。原告尤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尤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尤某负担。审 判 员 王玉娥代理审判员 向丰军人民陪审员 王光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谭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