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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罗静与陈恩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静,陈恩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36号申请执行人:罗静,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35*。被执行人:陈恩稳,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罗静申请执行陈恩稳关于债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同双方当事人进行过调解,但双方调解意见不一致,后本院进行“四查”工作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做出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昌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