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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郭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项某某与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某,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58号原告项某某,男,1950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付某某,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贵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项某某负担145元,退回原告项某某145元。审 判 长 :谢瑞桥审 判 员 :闫国辉人民陪审员 :吕明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岳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