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培业与潘克力、刘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业,潘克力,刘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李培业,男,1973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潘克力,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刘标,男,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李培业与潘克力、刘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刑一初字第00493号刑事附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潘克力、刘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李培业各项损失52510元。李培业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潘克力的妻子名下在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克力的妻子名下在银行存款28900元;划拨被执行人潘克力的妻子名下在银行存款28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韦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