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枪民初字第102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人民陪审员 任会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