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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潢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郝某某,女,出生于1967年,汉族,住潢川县谈店乡。被告龚某某,男,出生于1966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郝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陶炳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