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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珠海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民乐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甘肃省民乐县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89号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1749780-3住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203号1601房法定代表人:吴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秀栋,男,汉族,1987年9月25日出生,甘肃省皋兰县人,该公司职员。被告甘肃省民乐县人民医院住所:甘肃省民乐县东大街67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院院长。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民乐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存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郝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