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振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振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928号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东杏园村北(龙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院内)。注册号:110229011377435。被告赵振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振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康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