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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执字第00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申请刘红举扣工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刘红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2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东升路。被执行人:刘红举,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住砀山县砀城镇西河南路16号1B-81。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红举在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刘红举在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资收入600元,从2015年5月份开始至还清款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凡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