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沈某某要求宣告沈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沈某某,女,1955年7月12日出生。申请人沈某某要求宣告沈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沈某甲,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幼儿时期因脑炎引发智力障碍,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2013年8月8日,由商丘市残疾联合会批准,确定被申请人智力残疾为一级。现其父母均已双亡。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沈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监护人。本院认为,经本院委托鉴定,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豫平原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1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沈某甲精神发育迟滞(极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另被申请人沈某甲父母双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沈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沈某某为沈某甲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