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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熊绪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熊加勇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绪平,熊加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公安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熊绪平被申请人:熊加勇申请人熊绪平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熊加勇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熊绪平与被申请人熊加勇系父子关系。因熊加勇在福建省某市某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医院诊断其为持续植物生存状态,即为植物人。申请人熊绪平依法申请被申请人熊加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熊加勇于2013年11月3日在福建省某市某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住院治疗187天,医院诊断其为持续植物生存状态,即为植物人。2014年5月26日经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福建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熊加勇的伤残等级,评定熊加勇为一级伤残附加一处十级伤残。本院认为,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结论,熊绪平申请认定熊加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熊加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熊绪平为被申请人熊加勇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凡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