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韩振军与韩允华、高素琴、韩钢城、韩英用益物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太执字第00502号韩振军:你与韩允华、高素琴、韩钢城、韩英为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太和县法院作出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2585号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附:执行账号名称: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账号:1751。经办人:王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