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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恢字第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天津宁旭商贸有限公司与马伟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宁旭商贸有限公司,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13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宁旭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宁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伟分文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99111.35元,诉讼费6896元的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生审判员  李连明审判员  王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申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