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恢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邱木钰与陈永庆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恢第1193号申请执行人:邱木钰,男。被执行人:陈永庆,男。申请执行人邱木钰与被执行人陈永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庄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123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永庆拒不执行,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到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