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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倩与被执行人韩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倩,韩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674号申请执行人魏倩,女。被执行人韩钢,男。申请执行人魏倩与被执行人韩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倩于2014年11月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标的返还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5号城西人家4幢11104号单元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17日被执行人韩钢已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5号城西人家4幢11104号单元房屋向申请执行人魏倩返还。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魏倩谈话确认。本案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韩钢已缴纳。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22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