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593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柳城县龙头镇。被告覃某,男,1989年1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柳城县龙头镇,现住柳城县大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提出申请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王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正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