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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一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周素珍为与张焕喜、张焕财房屋买卖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素珍,张焕喜,张焕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一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素珍,女,194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旧堡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焕喜,男,1954年5月1日出生,农民,住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中所屯村(前所)***号。原审被告:张焕财,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农民,住同上诉人周素珍。上诉人周素珍为与被上诉人张焕喜、原审被告张焕财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4)鞍千民一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素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素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素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洁审 判 员 王 迪代理审判员 张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薄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