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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蒋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小妹与被申请人罗嗣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小妹,罗嗣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蒋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万小妹,女,南昌县人。被申请人:罗嗣祥,男,汉族,南昌市人。申请人万小妹与被申请人罗嗣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万小妹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嗣祥所有的赣M175**车辆进行查封。申请人万小妹已向本院提供万长模所有的青山湖区塘山镇塘山村青山村01幢2-102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0407字第00**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万小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罗嗣祥所有的赣M175**车辆。二、查封担保人万长模所有的青山湖区塘山镇塘山村青山村01幢2-102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0407字第00**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