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渭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曹雅宁与被告石巧利、被告甘肃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雅宁,石巧利,甘肃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渭初字第81号原告曹雅宁,男,满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李伟东,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海亮,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巧利,女,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甘肃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3-37号座1304。法定代表人苏俊仁。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精表路26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雅宁与被告石巧利、被告甘肃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雅宁于2015年4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石巧利、被告甘肃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雅宁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雅宁撤回对被告石巧利、被告甘肃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曹雅宁负担。审判员 孙科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