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行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永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行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常胜,局长。委托代理人:田慧,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工。被执行人:孙永霞。申请执行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孙永霞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开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兴江代理审判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