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孝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孝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法定代表人:沈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孝伟,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上诉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414.80元,减半收取8707.40元,由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翀代理审判员 申 秋代理审判员 姜薇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崔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