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与闫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闫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黎明,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军,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闫俊峰,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闫俊峰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俊峰银行存款6666.65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晔枫附: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