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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常团结与徐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团结,徐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578号申请执行人:常团结,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徐嘉,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4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嘉的银行存款81100元。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