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行审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仙居县国土资源局与林荣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仙居县国土资源局,林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仙行审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勇卫。委托代理人娄丹舟。被执行人林荣军。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仙土资监罚字[2014]第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仙土资监罚字[2014]第16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以需要完善案件相关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土局要求撤回对仙土资监罚字[2014]第16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仙土资监罚字[2014]第16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审 判 长 卢 明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潘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