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474号原告齐某某,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查干额日格嘎查。被告天某某,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某某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某某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福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