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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催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宿迁市奇异人造板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迁市奇异人造板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催字第00014号申请人宿迁市奇异人造板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大兴社区杨集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邵前胜,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佴凤奎,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逍,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申请人宿迁市奇异人造板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汇票到期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10200052/21696740,出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13日,出票人为宿迁市盛恒达木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宿迁泗阳支行营业室,收款人为宿迁市奇异人造板厂,最后持票人为宿迁市奇异人造板厂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宿迁市奇异人造板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宿迁市奇异人造板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月英审 判 员  李立久代理审判员  徐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素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