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亮才与伍世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才,伍世明,伍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814号原告王亮才,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义仲,四川嘉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世明,男,汉族,1957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第三人伍毅,男,汉族,1984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王亮才与被告伍世明、第三人伍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王亮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雷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