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姜蒙蒙与张长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蒙蒙,张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432号申请执行人姜蒙蒙。被执行人张长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蒙蒙与被执行人张长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张长胜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因涉嫌过失爆炸罪已被判刑。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民三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