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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6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方朝华与李起权、郑美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朝华,李起权,郑美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670-1号申请执行人方朝华。被执行人李起权。被执行人郑美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仙居法院(2015)台仙商初字第00207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起权在中国工商银行仙居支行账号:12×××94的账户,冻结期限为6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郑美芸在中国建设银行仙居支行账号:62×××22的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钱 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京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