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叶有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有忠,厦门永成旺织造染整有限公司,厦门华派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孙昕宇,龙海达华织造染整有限公司,朱云明,马丽,朱佳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叶有忠,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永成旺织造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明。被执行人厦门华派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昕宇。被执行人孙昕宇,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龙海达华织造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明。被执行人朱云明,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丽,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佳银,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闽民终字第557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永成旺织造染整有限公司、厦门华派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孙昕宇、朱佳银、朱云明、马丽、龙海达华织造染整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永成旺织造染整有限公司、厦门华派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孙昕宇、朱佳银、朱云明、马丽、龙海达华织造染整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4596037.5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