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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大商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东营奥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市益华橡塑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奥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益华橡塑有限公司,李会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104-4号原告东营奥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献,该公司经理。被告东营市益华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涛,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会涛,男,1971年0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奥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营市益华橡塑有限公司、李会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3000000元的存款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奥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营市益华橡塑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王支行帐户9050……2731中的存款3000000元(已冻结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自2015年05月04日起至2016年05月0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成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