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津粤煤炭有限公司、准格尔赵二成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贾阳、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包头市津粤煤炭有限公司,准格尔赵二成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贾阳,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045-1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住呼和浩特市。负责人王宝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包头市津粤煤炭有限公司,住内��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法定代表人贾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准格尔赵二成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准旗。法定代表人许福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贾阳,男,44岁,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被执行人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定代表人周过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依法保全查封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支行购买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9号绿地大厦B座9、10、13层办公房屋,现(2014)新民三初字第130号判决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购买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9号绿地大厦B座9、10、13层办公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云锡林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康永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