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李某。被告:���某。委托代理人:吴桦,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苏传进审 判 员 刘兆健人民陪审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寅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