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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海芝、李超(又名李志强)与李超、王玉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芝,李超,王玉玲,张来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刘海芝。被告李超(又名李志强)。被告王玉玲(又名王延玲)。被告张来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芝与被告李超(又名李志强)、王玉玲(又名王延玲)、张来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芝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超(又名李志强)、王玉玲(又名王延玲)、张来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海芝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超(又名李志强)、王玉玲(又名王延玲)、张来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保全费1210元,共计2690元,由原告刘海芝负担。审 判 员  王桂香人民陪审员  赵 勇人民陪审员  贺孝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邢珊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