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罪犯欧荣贵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荣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585号罪犯欧荣贵,男,1971年8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黔毕刑经初字第0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荣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欧荣贵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终字第40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于2009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2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欧荣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3年8月、2014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欧荣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但罪行严重,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荣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0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严 开 英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