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德华与姜玉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华,大连精森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389号申请执行人:马德华,男。委托代理人:姜玉广,男。被执行人:大连精森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村(临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程玉玲,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德华与被执行人大连精森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庄民初字第57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1500元、诉讼费5元、执行费223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庭交付劳动报酬款5000元,余款、执行费、诉讼费,于2015年6月末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到期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春荣审判员 曲长文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凌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