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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白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白某,教师。被告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李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