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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与席祖军、当阳市虹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席祖军,当阳市虹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43号。负责人李俊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席祖军,,当阳市虹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当阳市虹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王店镇木点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席祖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华,职员。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182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45833.94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185元,申请费执行费108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华所有的位于当阳市南正街商业步行街3号楼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000401**)予以查封。限被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以上义务,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对所查封的房产依法予以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殿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自: